政策解读: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2/11/08/3792958.shtml
图文解读: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2/11/08/3792970.shtml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筹)管委会,农业产业园(筹)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拨投结合”创新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惠山区“拨投结合”创新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五地四创”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全区重点产业、关键项目发展,通过拨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参照市天使投资基金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拨投结合”是指由产业、招商等部门推荐,区科技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参与决策,按照“投入—运营—退出—再投入”良性循环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精准政策。支持的项目主要是新引进的重大领军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类项目,以及省、市科技重点项目,其中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参投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进行科技拨款,由惠山科创集团和无锡本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拨投结合”基金研判,对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在条件成熟时,再将科技拨款转换为股权。鼓励实施“拨投结合”与银行“投贷联动”相结合的新模式。
第四条 “拨投结合”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公司总部落户在惠山区,符合惠山区战略性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技术领先性、产业带动性,市场前景广阔;
(二)有新一轮融资计划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三)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需求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采用“拨投结合”支持的项目,自实施起三年内仅可以获得区级一次性支持,申报区级以上支持不限。
第二章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拨投结合”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惠山区“拨投结合”项目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科技工作)任主任委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负责“拨投结合”项目准入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修改“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及“拨投结合”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二)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三)审议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议基金的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科技拨款回收事项;
(六)向区长办公会议报告和请示重大事项;
(七)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立项及前期科技拨款。科创本源负责实施“拨投结合”项目谈判、项目立项后合同管理、投资入股及投资后管理。
“拨投结合”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六条 “拨投结合”项目的首期注册资本由“拨投结合”基金出资并持股,“拨投结合”项目区分研发类别和产业化类别,其中研发项目,以“拨投结合”基金名义首次出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产业化项目,以“拨投结合”基金名义首次出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拨款资金由区科技局按照新增年度专项科技经费拨款方式给予分期支持,拨款一般分4批次进行,周期不超过3年,拨款主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采购等方面。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延长拨款周期,不超过5年。同时,约定后续入股金额,待项目启动融资后按该轮投资价格计算股比,由“拨投结合”基金通过受让原始股或增资方式代表国资持股。“拨投结合”基金累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比不超过30%。
第七条 科创本源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
(一)对“拨投结合”项目进行协议谈判、投资入股,按照协议约定,向“拨投结合”项目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相关决策,完成投后走访等日常工作,并将运营情况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对“拨投结合”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合同实施管理。
(二)科创本源负责项目的投前及投后工作,其中投前管理费用,按项目拨投金额的2%一次性收取;投后管理费用按项目拨投金额的1%每年收取,至拨款周期结束。上述费用列入年度专项科技经费,由科技局支付给科创本源。
(三)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组建全部地方国资所有的“拨投结合”基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用于对“拨投结合”项目注册资本出资,以及代表国资在后续轮中以受让或增资形式持有“拨款转股权”形成的股权。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由惠山科创集团发起设立。
第三章 “拨投结合”基金的运作
第八条 惠山区属国有招商平台及有关产业负责部门在产业或科技招商过程中,认为招引项目符合“拨投结合”项目要求的,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基本情况、财务分析、主要管理和技术团队;
(二)项目产品技术的特点和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研发内容、能力和投入、知识产权形成等情况,与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性;
(三)是否正在融资或后续轮融资的设想,融资规模,“拨投结合”的可行性;
(四)落地板块的支持与配套情况。
第九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科创本源,以及内、外聘专家,举办评审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科创本源组织人员对“拨投结合”项目进行项目调研和协议谈判,确定投资入股协议后,向“拨投结合”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拨投结合”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拨投结合”项目实施方案;
(二)拟定的投资框架协议,专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三)其他“拨投结合”决策委员会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组织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决策委员会授权区科技局对“拨投结合”项目订立科技经费立项合同并进行拨款;由科创本源代表区属国资与“拨投结合”项目进行投资协议签署,合并履行合同及投资后管理职能;项目落地板块可以参照实施进一步拨款与投资。
第十一条 “拨投结合”项目形成的权益可通过股东回购、股权转让、项目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项目退出应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科创本源负责谈判,拟订退出方案,在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实施,特殊优秀的集成类、总部型示范项目可提出“一事一议”退出方案。
能够带动惠山产业发展特别优秀的项目,由科创本源提出追加拨款和投资建议,交由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拨投结合”基金采用封闭运作模式,分红、退出收益由决策委员会统筹安排。如退出收益超过各国有出资方实缴资金的,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可在其出资范围内收回出资本金,剩余收益全部留存,用于后续“拨投结合”项目出资,或用于决策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用途。
在科技拨款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因技术、市场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科技拨款资金损失的,由科创本源向决策委员会提出,项目按总结方式进行结题。项目总结工作由区科技局和科创本源负责实施,并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十三条 “拨投结合”项目在合作期间,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按照科技经费支持政策及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合作期结束后,因未有后续轮融资,导致科技拨款未实现转换为股权的,“拨投结合”基金保留对拨款转换为股权的权利。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科创本源要加强对“拨投结合”项目的监督,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但不干预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若发现项目公司在科技拨款的使用上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及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按投资协议进行相应处置。
科创本源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报送“拨投结合”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拨投结合”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拨投结合”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拨投结合”基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拨投结合”基金的性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拨投结合”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拨投结合”基金的绩效评价以基金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主要遵循市场规律,考量社会效益、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评价内容应包括政策效益、投资效果、规范管理等。
第十六条 “拨投结合”基金应接受区审计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的投资、拨款行为应严肃追责。同时要充分认识引领性、前瞻性、颠覆性技术和难以以市场标准评估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性特点,鼓励引导基金积极作为,建立“拨投结合”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的“拨投结合”投资,在尽职调查到位、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对单个项目投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拨投结合”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及时启动容错纠错程序的,视情予以免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试用期内专家聘用优先使用区相关库内成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